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而言,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包含培训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外,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一般企业发生的培训费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当年度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扣除标准则有所不同。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而言,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包含培训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外,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一般企业发生的培训费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当年度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扣除标准则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