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利息收入和汇兑收益。这些收益应记入借方账户中。在月末,企业需要将借方的财务费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从而计入当期损益。在结转服务费用后,“财务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
2、在保理业务合同中,如果约定应收账款出售不附追索权,即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不能向出售方进行追偿,那么所售应收账款的风险**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应收账款出让完成,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售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所出售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3、在保理业务合同中,如果约定应收账款出售附有追索权,即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可以将原受让的应收账款退回给企业。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售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这种保理业务的实质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抵借之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一笔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应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原记录的有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科目在款项尚未收到时不做变动,以**反映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真实情况。
2、在保理业务合同中,如果约定应收账款出售不附追索权,即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不能向出售方进行追偿,那么所售应收账款的风险**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应收账款出让完成,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售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所出售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3、在保理业务合同中,如果约定应收账款出售附有追索权,即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可以将原受让的应收账款退回给企业。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售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这种保理业务的实质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抵借之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一笔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应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原记录的有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科目在款项尚未收到时不做变动,以**反映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