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有如下几点:
首先,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财产转让等活动时,需要将所获得的收入一次性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其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这意味着企业在实施财产转让等活动时,需要在公告发布后的30天内按照新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对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情况,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这意味着企业在之前已经按照旧的规定进行了5年的分摊纳税,但在新规定发布后,需要将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财产转让等活动时,需要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将所获得的收入一次性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并在公告发布后的30天内按照新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之前已经按照旧的规定进行了5年的分摊纳税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需要将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首先,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财产转让等活动时,需要将所获得的收入一次性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其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这意味着企业在实施财产转让等活动时,需要在公告发布后的30天内按照新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对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情况,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这意味着企业在之前已经按照旧的规定进行了5年的分摊纳税,但在新规定发布后,需要将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财产转让等活动时,需要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将所获得的收入一次性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并在公告发布后的30天内按照新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之前已经按照旧的规定进行了5年的分摊纳税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需要将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