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获得的收入,无论是以现金、报销等形式支付,均应视为公务用车补贴收入。这部分收入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具体来说,其计征方法与《**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中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相符。
根据该通知的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获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在扣除**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如果这些补贴是按月发放的,那么它们将被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进行计征;如果这些补贴不是按月发放的,那么它们将被分解到所属的各个月份,并与该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进行计征。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公务用车收入,都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这是对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合理、公平的征收方式,旨在保障**的财政收入,同时也保护了个人的权益。
根据该通知的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获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在扣除**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如果这些补贴是按月发放的,那么它们将被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进行计征;如果这些补贴不是按月发放的,那么它们将被分解到所属的各个月份,并与该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进行计征。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公务用车收入,都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这是对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合理、公平的征收方式,旨在保障**的财政收入,同时也保护了个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