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对于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其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结转扣除。
此外,对于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如果其中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可以选择在本企业进行扣除,也可以按照分摊协议将部分或**费用归集至另一方进行扣除。然而,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不应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费用计算在内。
这一政策旨在规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并为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通过限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额度,可以鼓励企业在广告和宣传方面的投入更加合理和有效。同时,分摊协议的规定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费用的分配和扣除。
总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的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而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则可以根据协议进行费用的归集和扣除。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助于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提高广告和宣传的效果,并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此外,对于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如果其中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可以选择在本企业进行扣除,也可以按照分摊协议将部分或**费用归集至另一方进行扣除。然而,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不应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费用计算在内。
这一政策旨在规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并为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通过限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额度,可以鼓励企业在广告和宣传方面的投入更加合理和有效。同时,分摊协议的规定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费用的分配和扣除。
总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的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而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则可以根据协议进行费用的归集和扣除。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助于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提高广告和宣传的效果,并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