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前,应预估其残值并从原价中扣除。这一比例应在原价的5%以内,并由企业自行确定。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固定资产的残值设定为零。
然而,**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对残值的设定做出了新的规定。根据这一通知,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前,应预估其残值并从原价中扣除。这一残值不得低于原价的10%。如果企业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必须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的批准。
在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于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其计提折旧前,其残值被统一确定为10%。这是因为,对于一些无法预见在使用寿命结束后能够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固定资产,可以不预留残值。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企业的权益,又符合税法的要求,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了便利。
然而,**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对残值的设定做出了新的规定。根据这一通知,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前,应预估其残值并从原价中扣除。这一残值不得低于原价的10%。如果企业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必须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的批准。
在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于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其计提折旧前,其残值被统一确定为10%。这是因为,对于一些无法预见在使用寿命结束后能够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固定资产,可以不预留残值。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企业的权益,又符合税法的要求,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