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开证。开证申请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需要填写开证申请书,并提交与受益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签订的贸易合同。银行受理开证后,成为开证行。开证行可以要求申请人交存**数额的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开立信用证可以选择信开或电开方式,且应使用中文开立。
2. 保兑。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3. 修改。如果开证申请人需要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应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并明确修改的内容。受益人同意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也应提供。
4. 通知。通知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则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通知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通知,若同意通知,应在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
5. 转让。转让行是指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转让是由转让行应**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6. 议付。议付是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若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议付行是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开证行应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7. 索偿。议付行将注明付款提示的交单面函及单据寄给开证行或保兑行以索偿资金。议付行在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若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若无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不得向受益人追索,除非存在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或议付行与受益人的约定例外情况。
8. 寄单索款。受益人委托交单行交单时,应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填制信用证交单委托书,并提交单据和信用证正本以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以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有)。交单行应在收单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对其审核相符的单据寄单并附寄一份交单面函。
9. 付款。付款的条件包括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依法决定付款。若开证行或保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并决定拒付,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一次性将**不符点以电子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交单行或受益人。对于即期信用证,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对于远期信用证,应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10. 注销。注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未支用的金额解除付款责任的行为。注销的条件包括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其他情况下,须经相关银行与受益人协商同意,或受益人、上述保兑行、议付行、转让行声明同意注销信用证,并与开证行就**正本信用证收回达成一致后,信用证方可注销。
1. 开证。开证申请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需要填写开证申请书,并提交与受益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签订的贸易合同。银行受理开证后,成为开证行。开证行可以要求申请人交存**数额的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开立信用证可以选择信开或电开方式,且应使用中文开立。
2. 保兑。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3. 修改。如果开证申请人需要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应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并明确修改的内容。受益人同意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也应提供。
4. 通知。通知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则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通知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通知,若同意通知,应在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
5. 转让。转让行是指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转让是由转让行应**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6. 议付。议付是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若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议付行是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开证行应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7. 索偿。议付行将注明付款提示的交单面函及单据寄给开证行或保兑行以索偿资金。议付行在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若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若无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不得向受益人追索,除非存在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或议付行与受益人的约定例外情况。
8. 寄单索款。受益人委托交单行交单时,应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填制信用证交单委托书,并提交单据和信用证正本以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以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有)。交单行应在收单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对其审核相符的单据寄单并附寄一份交单面函。
9. 付款。付款的条件包括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依法决定付款。若开证行或保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并决定拒付,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一次性将**不符点以电子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交单行或受益人。对于即期信用证,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对于远期信用证,应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10. 注销。注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未支用的金额解除付款责任的行为。注销的条件包括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其他情况下,须经相关银行与受益人协商同意,或受益人、上述保兑行、议付行、转让行声明同意注销信用证,并与开证行就**正本信用证收回达成一致后,信用证方可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