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计算方式需根据企业性质和资产实际情况确认。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 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 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