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如果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地获取,那么应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资性房地产(原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
盈余公积(或借记)。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然而,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再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资性房地产(原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
盈余公积(或借记)。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然而,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再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