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后,根据合同向受托方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此时,借方应记录为“委托加工物资”,贷方应记录为“原材料”。
对于发生的运杂费,需要进行如下分录:借方应记录为“委托加工物资”,贷方应记录为“银行存款”。
当受托方完成加工时,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消费税等费用。此时,借方应记录为“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方应记录为“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
在运回加工物资的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运杂费应进行如下分录:借方应记录为“委托加工物资”,贷方应记录为“银行存款”。
**,当委托加工物资运抵仓库并办理入库手续时,借方应记录为“原材料”,贷方应记录为“委托加工物资”。
对于发生的运杂费,需要进行如下分录:借方应记录为“委托加工物资”,贷方应记录为“银行存款”。
当受托方完成加工时,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消费税等费用。此时,借方应记录为“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方应记录为“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
在运回加工物资的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运杂费应进行如下分录:借方应记录为“委托加工物资”,贷方应记录为“银行存款”。
**,当委托加工物资运抵仓库并办理入库手续时,借方应记录为“原材料”,贷方应记录为“委托加工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