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成的账务处理涉及销售收入按二八分成的情况。首先,将前期投入的与该产品有关的成本费用归集起来,结转为库存商品。所得税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所得税的收入,并在申报时进行调整。既然已经缴纳了所得税,那么该产品的计税基础也应该是按照公允价值确定的申报的所得税收入。当产品真正出售时,还需要调整产品的计税基础。
在合作方式中,共支付8万成本费用,分得产品时公允价值15万。取得产品后,以17万的价格销售出去(简化不写增值税)。
根据会计分录,借方为生产成本8万,贷方为银行存款8万。同时,借方为库存商品8万,贷方为生产成本8万。
在所得税申报时,需要纳税调增收入15万,调减成本8万。借方为银行存款17万,贷方为主营业务收入17万。同时,借方为主营业务成本8万,贷方为库存商品8万。
所得税申报时还需纳税调减成本15-8=7万。会计利润为17-8=9,税法应纳税所得额为15-8 (17-15)=9。只存在时间差异。
在合作方式中,共支付8万成本费用,分得产品时公允价值15万。取得产品后,以17万的价格销售出去(简化不写增值税)。
根据会计分录,借方为生产成本8万,贷方为银行存款8万。同时,借方为库存商品8万,贷方为生产成本8万。
在所得税申报时,需要纳税调增收入15万,调减成本8万。借方为银行存款17万,贷方为主营业务收入17万。同时,借方为主营业务成本8万,贷方为库存商品8万。
所得税申报时还需纳税调减成本15-8=7万。会计利润为17-8=9,税法应纳税所得额为15-8 (17-15)=9。只存在时间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