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首先,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在2009年以后购买了固定资产并使用了一段时间,然后决定将其出售,那么他们需要按照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其次,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在2008年之前购买了固定资产并使用了一段时间,然后决定将其出售,那么他们需要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总之,根据不同的购买时间和是否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不同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这些规定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并为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收入。
首先,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在2009年以后购买了固定资产并使用了一段时间,然后决定将其出售,那么他们需要按照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其次,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在2008年之前购买了固定资产并使用了一段时间,然后决定将其出售,那么他们需要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总之,根据不同的购买时间和是否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不同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这些规定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并为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