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1. 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2. 根据税法规定,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税务部门认为这些款项属于返还业务,因此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6号——政府补助(2006)》的规定,而是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3. 自2010年度以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根据发放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手册》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奖励款应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4. 税务机关的认定与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税务部门认为,对于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而不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6号——政府补助(2006)》的规定,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5. 综上所述,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要求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然而,税法规定要求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这与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相冲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1. 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2. 根据税法规定,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税务部门认为这些款项属于返还业务,因此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6号——政府补助(2006)》的规定,而是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3. 自2010年度以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根据发放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手册》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奖励款应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4. 税务机关的认定与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税务部门认为,对于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而不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6号——政府补助(2006)》的规定,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5. 综上所述,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要求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然而,税法规定要求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这与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相冲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