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然而,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总局的规定,其进项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府收取的规费并不属于因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产生的费用,因此所开具的财政票据并非法定的扣税凭证。由于没有抵扣依据,政府规费不能用于抵扣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收取的规费是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的。这是因为规费并非与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相关,因此财政票据无法作为法定的扣税凭证使用。
总之,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只能从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方面支付的增值税额中进行抵扣。政府收取的规费并不属于这些范围,因此不能用于抵扣目的。
政府收取的规费并不属于因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产生的费用,因此所开具的财政票据并非法定的扣税凭证。由于没有抵扣依据,政府规费不能用于抵扣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收取的规费是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的。这是因为规费并非与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相关,因此财政票据无法作为法定的扣税凭证使用。
总之,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只能从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方面支付的增值税额中进行抵扣。政府收取的规费并不属于这些范围,因此不能用于抵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