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设备和器具,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提折旧。而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和器具,仍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将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考政策包括《**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条。
此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将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考政策包括《**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