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时,需要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方为“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贷方为“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需要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方为“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方为“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方为“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贷方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当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时,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方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贷方为“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在对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方为“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贷方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方为“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方为“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