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六十九条的内容规定,修理费作为大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并可以将修理后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时,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这意味着,当企业进行大修时,如果修理费用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并且修理后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能够延长2年以上,那么这部分修理费用就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此外,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