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农机被定义为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这意味着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如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等,都应被视为农机。
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农机在批零环节是免征增值税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生产环节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综上所述,农机的定义包括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在税收政策方面,农机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但在生产环节则不能免征增值税。这些政策的制定旨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并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