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准则下的减值变化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首先,改变了资产减值测试的**。原准则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进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其次,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原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销售净价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三,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原准则要求企业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第四,规定了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处理。新准则对于企业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测试及其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部资产应当结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商誉也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作了禁止性规定。新准则对比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增加了企业财务透明度,避免了企业确认暂时性损失,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