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一方面,财税[2008]1号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做出了特殊规定。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从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和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方面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情况,并且目前仍然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文件并没有覆盖关系,而是分别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因此,基金投资者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需要同时遵守这两个文件的规定。
总的来说,根据财税字[2002]128号文件和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和债券利息收入需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而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则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规定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了**的税收优惠,同时也明确了基金在税收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