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投资计税时,如何确定收入?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下,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此时,其收入的确认应按照以下方法和顺序进行:
首先,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参考自身在同一地区和同一年度内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来确定收入。这种方法可以提供一个相对准确的参考,因为在同一地区和同一年度内,同类房地产的价格通常会有**的波动范围。
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按照**种方法确定的收入不够准确或合理,他们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要求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来确定收入。这种方法可以更加客观地反映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确保收入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下,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的确认应按照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公正、合理,并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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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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