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外单位需要调用会计凭证并提供复印件时,应当按照**的程序进行操作。首先,在专设的登记簿中进行登记,记录下提供人员和接收人员的信息。其次,由提供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会计凭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共同签名或盖章的要求,可以确保只有授权的人员才能调用和复制会计凭证。同时,这也有助于防止会计凭证的滥用和篡改,维护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实际操作中,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凭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审批流程。对于存档的会计凭证,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总之,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已经存档的会计凭证需要调用时,必须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印。如果是外单位调用提供复印件,提供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中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护会计凭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维护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