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征税,也被称为“**重复征税”的对应现象,是指在**范围内发生的重复征税。具体来说,就是两个或更多的**在同一纳税期内,对同一或者是不同的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者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的产生有两个前提条件。首先,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需要拥有跨国所得,也就是说,他们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取得了收入或者占有了财产。其次,两国需要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当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时,主要是一国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照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进行重复征税。
与此不同,**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它和**重复征税至少有两点区别:
首先,纳税人不同。**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而**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同时,在**重叠征税的两个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而在**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与公司无关。
其次,税种有可能不同。在**重复征税中,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但是在**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