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起,取消了自2017年以后开具发票的360天认证期限制。这意味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后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仍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具体来说,根据《**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和《**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简化纳税人的操作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因此,纳税人应当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