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局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填写“应交税费”科目余额时,需要遵循**的规则。首先,对于“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和“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如果期末借方余额存在,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下。
其次,对于“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如果期末贷方余额存在,同样应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下。
**,对于“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和“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如果期末贷方余额存在,则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下进行列示。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是根据财政局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财务报表编制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