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务交往中,企业有时会将商品赠送给客户作为人情往来。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上,需要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业务招待费”,并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员工获得了企业赠送的商品,那么这部分进项税需要进行转出。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并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需要注意的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
此外,外购商品免费赠送客户时,也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这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