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执行新租赁准则,融资租赁出租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 租赁期开始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一租赁收款额(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业务不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核算) 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或借方 银行存款(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小贴士:应收融资租赁款是含税金额,纳税义务时间未到,小规模企业也可以参照设置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过渡下,待纳税义务发生,再确认增值税。
2. 分期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一租赁收款额 同时确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分期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时: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