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前有一个案例,一家机构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了一些问题。他们发现很多张发票上都写着“办公用品”,金额多是“9900元”“9600元”。在这些发票中还发现了多张发票信息流水号与开票日期颠倒的异常情况。工作人员怀疑这些发票是假的,于是申请税务机关进行鉴定。经过确认,这些发票确实是假的。
由于出现了多张**,检察院**向法院**了该公司的人员。然而,在开庭审理时,被告方的律师提出了一个观点:虽然这些发票是假的,但这些**并不是当初他的当事人报销的那些发票!在发票报销后,这些资料就已经由财务部保管了。现在出示的发票并不能证明是我当事人提供的票据。**,因为这些发票并没有该工作人员的签字证明是该员工所提供的发票证书,证据链不足,判决当事人无罪。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可以选择将发票背面由经手人签章以保护自己。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