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在本科目中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或者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计量方法如下:
1. 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尚未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余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2. 如果一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应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也应当采用类似的方法确认减值损失。
3.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如果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且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4.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此外,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也不得转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