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帐的定义是什么?

呆账是指债务到期后,本金或利息经过至少一个月仍未偿付,处于呆滞状况但尚未确定为坏账的应收、暂付款项。
认定呆账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呆账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 由于上述1至8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9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2. 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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