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费是否要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个人因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在扣除**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已经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包括党委、**、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等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需并入工资薪金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如下:厅(局)级每人每月1625元;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
此外,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参考文件包括:《**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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