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这意味着,纳税人不再受到360天的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期限的限制。
此外,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如果超过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但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纳税人仍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为企业和个人减轻了**的负担,提高了纳税便利性。同时,也有助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