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明确这一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该通知的第二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
首先,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其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减免方面。根据通知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并且可以在研发费用上进行加计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研发费用的一部分额外扣除,从而**企业的税负。
其次,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而言,其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免税或减税方面。根据通知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对于那些规模较小、利润较低的企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支持措施。
然而,当一家企业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时,就面临着选择的问题。根据通知的规定,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优惠政策,而需要选择其中**惠的一项来执行。这就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经营特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明智的选择。
在选择优惠政策时,企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自身的研发投入、利润水平、规模等。如果企业的研发费用较高,预计未来能够获得较高的回报,那么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可能更为有利。而如果企业的利润较低,规模较小,那么选择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可能更为合适。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经营特点,选择**惠的政策来执行。这需要企业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并进行合理的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