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共包含8章76条。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四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分录,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九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十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会计人员
第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配备具备相应**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守会计秘密,不得泄露会计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会计从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