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和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明细科目的设置。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
在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也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透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