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借方应记为“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这是一项非营业性支出,包括罚款、捐赠、非常损失等,除了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以外的所有费用。
其次,贷方应记为“银行存款”,因为这笔钱是从企业的银行账户中支付出去的。
对于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条款,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而,非公益性捐赠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有非公益性捐赠,应做纳税调增。只有符合公益性捐赠相关条件的捐赠,才能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