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财税〔2018〕99号通知,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若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若形成无形资产,则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此外,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8条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值得注意的是,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的政策已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关于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问题,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0号**条规定,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若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操作方式为,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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