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项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资助那些符合社会团体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根据规定,如果**性社会团体的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含一百万元或等值外汇),或者地方性社会团体的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含五十万元或等值外汇),则应当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关于专项基金的使用,有一个补充问题值得注意:收到环境治理的专项基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对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是可以准予扣除的。但是,如果这些专项资金提取后被改变用途,那么就不能进行扣除。此外,这些专项资金通常会在专户中进行核算。如果没有在专户中进行核算,那么是否可以扣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局咨询具体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