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 自产、自用性质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这种情况下,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具体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贷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2.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时,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补充:视同销售的情况包括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等八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