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职工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应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明细科目劳动保护费中。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1. 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2.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3. 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4. 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