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无形资产摊销的相关规定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和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如果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则应估计其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如果无法预计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济利益期限,则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不予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如果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则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除非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是,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