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于购买方为企业的情况,当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中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无法作为税收凭证使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填写开户银行信息。然而,对于其他需要开具专票的情况,仍然需要填写开户银行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信息的填写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在填写发票信息时,购买方和企业应当仔细核对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此外,对于发票的保存和管理也应当妥善进行,以备将来可能的税务审计和核查之用。
总之,发票信息中的开户银行并非是必须填写的项目,但在特定情况下仍需注意填写要求,并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