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财政拨款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单位的性质。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这意味着这部分资金不会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然而,如果财政拨款属于“政府补助”,那么它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并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其中,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院和**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也对企业获得政府补助进行了详细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中,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例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