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四种情况下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首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第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然而,在管理费用下的**工作经费方面,情况有所不同。**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活动,并取得相关专票的进项税,并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之一。这意味着,当企业使用**工作经费进行**活动时,其进项税是可以被抵扣的。
因此,在进行财务管理时,企业应当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的费用和支出。对于**工作经费这一特定类别的费用,其进项税是可以用于抵扣的,从而减少企业的应交增值税负担。这对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管理费用下的**工作经费的进项税是可以进行抵扣的。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合理规划和管理**工作经费,以**企业的税务成本,提高经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