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销售方给予购货方企业的是实物返利,那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实物返利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再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接下来,我们来看购货方企业在收到返利时的账务处理。如果企业收到货币返利时,相关货物尚未对外销售,则可以直接冲减库存。具体来说,借记库存商品 借方红字,贷记应付账款 贷方红字,再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方蓝字。
如果货物已经售出,账面上没有该货物对应的“库存商品”,而是已经结转至成本科目,需要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具体来说,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再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我们来看企业收到实物返利时的账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销售方开具发票的金额和数量入账,增加库存,确认进项税额,并通过“应付账款”做过渡(实际无需支付,只是通过此科目过账),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并将确认的进项税额做转出。等到实际对应的实物返利再对外销售的时候,按照正常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