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从属性:不动产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偿还而设立的,其从属性是明显的。 2. 优先受偿性:有关不动产抵押担保制度的立法,通常也是以此为立足点的。 3. 补充性: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发生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问题。 4. 特定性:包含两个意思:一是抵押担保的数额是**的,二是抵押标的是特定的。 5. 不转移占有性:不动产抵押均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能继续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条也是区别于其他担保的一个显著特点。
补充:什么是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作担保。当事人如果抵押不动产的,必须依法办理不动产的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