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财务处理过程中,由于利润的计算是基于存货的账面价值进行的,因此当存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时,需要对利润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下为详细情况说明:
假设投资方认可的存货公允价值为X元,账面价值为Y元。当被投资方按照账面价值进行成本结转时,投资方可能认为应使用更高的公允价值来计算利润。在此情况下,若存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对于已出售的部分,需要进行净利润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为:在利润中减去因未使用公允价值结转而产生的成本差异。
例如,假设投资方认可的存货公允价值为现在变更为新内容中的数字,即新公允价为人民币(假设数字)300元,而账面价值为人民币(假设数字)仍为旧内容的数字即人民币500元。在此情况下,被投资方出售存货时仍按照账面价值进行成本结转。投资方则认为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结转成本。因此,利润中需要扣除因未使用公允价值结转而少计的这部分金额(即人民币的差额),这个差额是利润需要调整的部分金额。在此情况下需要调减的利润金额为新公允价值与旧账面价值的差额,即人民币(假设数字)差额为减数部分(假设为减数)。这意味着出售存货时实际应结转的金额应接近或等于人民币(假设数字)300元,而不是按照旧的账面价值人民币500元进行结转。因此,在利润计算中需要减去这部分差异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