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委托建筑单位建造一厂房,厂房建成前,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时,我企业就提前使用了厂房,因为没有原值,我们就估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现在厂房建成了,决算后有了新的原值,比估价要高,请问我们之前少交的这部分房产税是否需要补税?
答:吉税四字[1988]75号文件规定:纳税单位已投入使用尚未决算入帐的新建房屋,按基建计划价值计算征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税务机关核定价值计征;入帐后按入帐原值计征,已按基建计划价值或核定的价值计征的税款不予退补。
我企业委托建筑单位建造一厂房,厂房建成前,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时,我企业就提前使用了厂房,因为没有原值,我们就估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现在厂房建成了,决算后有了新的原值,比估价要高,请问我们之前少交的这部分房产税是否需要补税?
答:吉税四字[1988]75号文件规定:纳税单位已投入使用尚未决算入帐的新建房屋,按基建计划价值计算征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税务机关核定价值计征;入帐后按入帐原值计征,已按基建计划价值或核定的价值计征的税款不予退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