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金饰品消费税征管办法培训班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4)578号标题:关于举办金饰品消费税征管办法培训班的通知颁布日期:1994年11月1日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消费税颁布单位:**税务总局内容:**税务总局关于举办金饰品消费税征管办法培训班的通知通知各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78号 标题: 关于举办金饰品消费税征管办法培训班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4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 1994年11月1日 终止日期: 类别: 消费税 颁布单位: **税务总局 内容: **税务总局关于举办金饰品消费税征管办法培训班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 滨、 长春、 沈阳、 南京、武汉、 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西藏不 发): **院已决定将金饰品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总局据此制定了 金饰品消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鉴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是个新课 题,有许多复杂问题需要慎重地妥善加以处理,总局决定分片举办培训班, 进行专项培训,并布置有关工作。除此之外,培训期间还将分析各地贯彻 **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压缩消费税欠税的进展情况,讲解改进后的消 费税**税源信息调查工作程序及其考评办法,并培训讨论若干政策业务 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地点及区域划分: 1.湖北省培训班,参加地区为东北、中南、西北大区。 2.厦门市培训班,参加地区为华北、华东、西南大区。 二、培训时间 1.湖北培训班于11月25日报到,11月26日至30日开课。 2.厦门市培训班于12月2日报到,12月3日至7日开课。 三、参加培训的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 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 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主管消费税业务的处长和消费税业 务具体经办人员各一名,名额有限,不得超员。 四、几点要求 1.消费税**税源信息调查工作考评办法在**流转税工作会议期 间已发给各地,其他培训资料将陆续发给你们。请参加培训的人员根据有 关培训资料,按照总局的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以书面 形式带到培训班上。 2.请参加培训人员将本地区消费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消费税政 策在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解决意见以及本地区消费税的税源,1—1 0月份的收入,欠税以及会后压缩欠税的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带到培训 班上。 3.参加培训人员的交通、食宿费按出差办理。请参加培训的地区事 先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以及到达武汉、厦门的时间、所乘 航班、车次告知湖北省和厦门市**税务局,以便安排接站。联系人及电 话: 湖北省**税务局消费税处:魏汉明、辛艳兰。联系电话: 0277821027—3905或7830922 厦门市**税务局流转税处: 陆军、洪健。联系电话: 05922021825 需要由湖北省、厦门市**税务局订返程票的地区,请事先与湖北省 和厦门市**税务局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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