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收回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委托方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自1995年6月1日起,对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